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纪法小课堂︱学习解读新修订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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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发布时间:2024-03-29

修订后的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纪律处分条例》),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。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,继2015年、2018年后《纪律处分条例》的第三次修订。此次修订后,《纪律处分条例》共158条,与2018年《纪律处分条例》相比,新增16条,修改76条。其中以下15项内容与我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紧密相联,需要广大党员引起重视,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和了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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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落实“三个区分开来”要求

为落实“三个区分开来”要求,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,《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十九条(总则-纪律处分运用规则部分)明确,“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,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,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,不追究党纪责任”。


    2、细化“从轻或者减轻处分”要求

为体现我们党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的方针,《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十七条中(总则-纪律处分运用规则部分)明确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:(一)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;(二)在组织谈话函询、初步核实、立案审查过程中,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,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;(三)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,经查证属实,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;(四)主动挽回损失、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;(五)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;(六)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。


3、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将会被处分

为规范约束党员网络空间言行,做到网上、线下一个样,始终绷紧网络不是法外、纪外之地这根弦,《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五十三条(属违反生活纪律行为)规定,“对党员违背社会公序良俗,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,造成不良影响的”,按照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。


4、私自阅看、浏览、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资料将会被处分

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个别党员干部私藏、阅看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等问题,《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五十二条(属违反政治纪律行为)规定,“私自阅看、浏览、收听第五十条(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、反对四项基本原则,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)、第五十一条(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,违背、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,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、演说、宣言、声明等;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,破坏党的集中统一;丑化党和国家形象,或者诋毁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、英雄模范,或者歪曲党的历史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、人民军队历史)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、书籍、音像制品、电子读物,以及网络文本、图片、音频、视频资料等”,情节严重的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


5、导致餐饮浪费将会被处分

为落实“厉行节约、反对浪费”的要求,《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三十三条(属于违反工作纪律行为)规定,新增内容“在公务活动用餐、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、监督管理职责,导致餐饮浪费,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”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


6、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将予以处分

为促进执纪执法贯通,《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三十条(总则-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部分)明确,对党员“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、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”,以及“违反国家财经纪律,在公共资金收支、税务管理、国有资产管理、政府采购管理、金融管理、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”,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。


7、党员涉黄涉毒应开除党籍

党员发生嫖娼、吸毒行为,与党员的理想信念宗旨完全背离,已丧失了作为党员的基本条件。《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三十条(总则-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部分)明确,“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、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,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,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”。


8、严肃查处“四风”隐形变异问题

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防治“四风”潜滋暗长、隐形变异问题,《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九十八条(属于违反廉洁纪律行为)规定,“以讲课费、课题费、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”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《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一十四条、第一百一十八条、第一百一十九条(均属违反廉洁纪律行为)规定,对违反有关规定滥发福利,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,以及未经批准租用、借用办公用房等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将予以相应处分。


9、对干预和插手行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将会被处分

为加大对有关干预和插手行为的规制力度,《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四十三条(属于违反工作纪律行为)规定,“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,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”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


10、因私出国(境)要求更严

为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,摒弃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,《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九十一条(属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)规定,“虽经批准因私出国(境)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、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(境)行为”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


11、对抗组织审查将会被处分

为强化党员意识,促进其义务及责任的履行,做到对党忠诚老实,《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八十条(属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)规定,“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,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”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


12、严查“退而不休”谋利问题

近年来,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监督中发现,有的党员干部利用在职时形成的职务影响,退休之后仍然不收敛不收手,为特定关系人谋利。为强化对党员的全周期管理,《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零六条(属于违反廉洁纪律行为)规定,“离职或者退(离)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,为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”,按照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。“离职或者退(离)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,本人的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”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


13、搞机械执行、文山会海、过度留痕等将会被处分

针对反映强烈的机械执行、文山会海、过度留痕等形式主义、官僚主义,《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三十二条(属违反工作纪律行为)规定,“热衷于搞舆论造势、浮在表面”“脱离实际,不作深入调查研究,搞随意决策、机械执行”“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”“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、过度留痕,增加基层工作负担”,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按照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。


14、“新官不理旧账”将会被处分

为推动“新官不理旧账”问题解决,全链条压实责任,《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三十条(属违反工作纪律行为)规定,“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,消极回避、推卸责任,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”,按照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。


15、面对重大矛盾冲突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将会被处分

党的二十大对党员干部发扬斗争精神、带头担当作为提出明确要求。对此,《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三十一条(属违反工作纪律行为)规定,“工作中不敢斗争、不愿担当,面对重大矛盾冲突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,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”,按照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。